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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各项管理规定文件汇编

来源:admin时间:2025-03-06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3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 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不损 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 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 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 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 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 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 通知申请人在 30 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秘书处颁发由本团体统 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书》,并于会员入会之日起 30 日 内,在本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入会申请未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的, 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 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 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

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 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 自 动丧失会员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 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 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 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常务理事 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 其会员的权利、义务 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 由常务理事会在收到申诉书后 30 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

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根据本会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 可在本会秘书处进行注册,也可在本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进行注 册。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共设会员代表 297 人。本会 会 员代表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换届同时确定新一 届会 员代表资格。

会员代表名单在换届时,同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备案,同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根据 会员数量、业务类别、地域分布和代表性、广泛性等科学合理确 定会员代表比例,候选人通过民主方式由会员推选产生,并报常 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会员代表候选人 名单应向全体会员公示,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应带头践行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利益, 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会利益关联时, 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会员代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给本 会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罢免其代表资格。罢免会 员代表提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

第十五条 增补会员代表,须符合本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认。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辞去代表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常 务理事会确认。经确认同意后,其代表资格自同意之日起失效。

会员代表要求退会的,按照本会《章程》中会员退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会员代表丧失会员资格,其代表资格同时 丧失。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制定 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 一 )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 长不超过 1 年。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一般由 会长召集。会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会议。

经 1/3 以上理事或者 1/5 以上会员代表特别提议,应当 召开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 程规定 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 应参会 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涉及选举事项的,大会召开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 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会员代表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 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 像记录。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 档。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代表现场出席形式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视频会议形 式参会的会员,应规范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 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会秘书处负 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的会员代 表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会员代表本人出席。会员代 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代表作为 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会员 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 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15 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 召开时间、地点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 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代表意见,公 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 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会员代表必须明确其代表对象,在会员代表行使重大事项表 决时,必须事先征求其代表对象意见,并获得一致意见,方可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副 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无法主持且未委托的, 由临时会议现场 表决推举 1 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 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采取无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表决。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 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 由至少 至少 2 名监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全 体会员公告。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建 立管理会员代表名册,明确其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留存修改依据的文件材 料,以备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查证核实。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 工作单位、职务、级别、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会员信 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更新信息。本会每年定期 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同时 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 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

管理和使用根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

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 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理事会制度

(2023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管理,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 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为本会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出 席或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 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 理事

第四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会 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推荐理事人选过程中,本会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

作机构、党组织、发起人、会员代表等方面意见。本会按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条 理事应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会宗旨,维护本 会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会利 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 事,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 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 投票表决确认。在未经确认之前,补选的理事可以列席理事会, 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辞去职务,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 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经确认后, 其理事资格自理事 会同意确认之日起失效。

理事要求退会的,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 同意后,其担任的理事、负责人的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每 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备案。该单位同

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 成,理事人数不超过 100 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理事可 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最 长不超过 4 年,到期进行换届选举。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 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 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 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 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

构和其他所属机构;提出设立、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常务理事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 报告,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 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 人变更,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 终止事宜,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五)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六)决定本会超过 50 万(不含)的大额资金使用;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涉及本会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 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 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

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 时召开。理事每届超过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自动丧失理事资 格。

第十七条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 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由 33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 无 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 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草案);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

措施并接受监督;

(九)决定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每届超过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 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 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 未经理事会确认之前,补选的常务理事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 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常务理事辞去本职务,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常 务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经理事会确认后,其常务 理事资格自常务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

单位调整常务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确认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前,由秘书处提 前征集和确定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

秘书处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并告 知会议议题。联系不到的理事,须将联系情况记录在案;请假的

理 事,须记录事由。未到会情况须在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上进行报 告 说明,同时载入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或 主持。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召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理 事 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常务理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作为委托人出 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党组织负责人和监事会成员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会议。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理事 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列 席会议。针对重要决策事项和重点业务领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可组建专家团队,为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制度, 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平等充分发表意见。负责人人 选的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一人一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策表决事项与涉及

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时,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回 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把涉及本会政治安全、 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研究范围,加强对相关 活动的时间节点、活动地点、合作对象、参与人员、社会影响、 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估,确保活动安全。

第二十九条 经 1/5 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经 1/3 以上常务理事提议, 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长不能召集 且 未委托的,提议理事、常务理事可在其他负责人中推选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并告知 会议议题。涉及负责人变动等重要议题,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 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 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 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常务理 事、监事审阅和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 告。

涉及法人登记事项变更、分支机构设立、负责人选举聘任以 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 用、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 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理事与社会组织发生关联交易、理事及其近

亲属在本会任职和领薪等情况,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 主决策。

本会重大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 本会会员、党组织、监事会、员工等通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 相关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实到理事、常务理事人数 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或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 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定期听取相关决议落实情况、内 设分支机构日常运作情况和财务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会长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 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 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 责,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代表理事会加强与秘书处负责人工作 联系,持续跟踪指导有关决议落实和制度执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或常务 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 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会议服务 和协调保障。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建立落实台账,督促 相关执行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决策。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并妥善保管人 员资料,含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制度文件和会议材料等档案,供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和会员查阅。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做好档案记载并及 时向会员和内部各相关机构通报,确保身份有效、名单准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度对履职情况开展评价,评价人员 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党组织负责人、会员代表和工作 人员代表。对未履行理事职责、未发挥应有作用的理事,由监事 会进行提醒督促;对长期不履职的理事,按章程规定启动退出罢 免程序。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理事会内部矛盾,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会长要加强协调沟通, 推动理事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由党组织、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 出调解方案,或者通过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司法途径等推动依法 解决。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议,一经查实由监事会根据职责提出处置意见,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承担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 理事可免除责任。致使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利害关系人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本会负责人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等,给本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

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 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 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监事会制度

(2023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本会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保障本会依法依章规范运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政策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 监督本会的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支持 监事会依法依章履职,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 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 任期相同。

推荐监事人选过程中,本会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 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党组织、监事会、会员代表、员工代表 等方面意见。

第五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个人信用良好;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 事、理事、财务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近 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 位中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 一)列席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受监事会委托,查阅本会活动和财务相关资料;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

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 投票表决确认。在未经确认之前,补选的监事可以列席监事会, 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监事要求退会的,应向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表决同 意后,其担任的社团职务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每个监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监 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监事会确认备案。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本会监事应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 依法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不得领 取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为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提 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不得违反廉洁自律有关制度和相 关规定。

第十条 本会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章程规定启动罢 免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发现本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三)编造虚假监督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所列禁止行为的。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设立监事长 1 名,由全体监事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 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 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 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会员的意志履行监督职责,对重 大会议议题和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当充分了解会员意见,及 时向常务理事会反馈,提出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

时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前, 由监事长提前征集和确定议题。 根据议题需要,须提前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重要议题须提前听取 党组织意见。

监事长须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告知会议议题并 发 放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监事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 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监事 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监事每届超过 3 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监事资格。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以 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应由全体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应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表决应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长选举和重大事项 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邀请党组织负责人、会长、法

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当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决策表决事项与涉及的列席监事 有重大利益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由出席监事和记 录人员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时,监事会或监事有向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直接反映情况的 权力。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是监事会规范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第一 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开展 工作,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督促监事履行职责, 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中发现的异常情 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 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须配合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日常沟通联系与服务工作,确保监事

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信息对称,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 开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各机构要严格落 实监事会监督要求,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对于监事会发现需要自 行纠正和整改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须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记录、提案、工作 报告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换届时,监事会应向秘 书处进行移交。重大决定、决议、提案应及时向本会会员、党组 织、理事会、员工等通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相关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等业 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作出的监事会决 议,经查证属实,由常务理会提出处置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后执行。

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

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向全 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 由监事会责解释。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保障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权益, 规 范协会民主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开展工作,根据《北京医学教育 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 协会最高 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长办公会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系指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按照 规定程序通过的决策事项;协会领导机构的会长(理事 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职权范围内必须经过民主讨论、 集中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领导成员,须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程 序选举产生。

第四条 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听取会员除名申诉,并作最终决定;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项;

(八)理事会要求或 30 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 项;

(九)政策、法规要求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授权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九)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同等数量的理事联名提请审 议的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常务理事会决定本制度第四条,第二、四、五、六、七款事 项。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 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 文件草案;

(二)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包括评优、评先、论文评审以 及展览、展销、涉外活动、大型公益活动等等);

(三)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凡选举、修改章程及修改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 行。

第九条 所议事项的决定须留存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 制作书面 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 办公室保存至少 10 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 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有监事参加的会议要求监事签名确 认,并按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抄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 市民政局。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和服务, 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协会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 协会利益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条 协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即时向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协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向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 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 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 组团 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慈善协会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四条 协会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建立相应的工作 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五条 协会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 填写《社 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 告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六条 协会开展本制度第三条第( 一)项重要活动的,提 前 30 日向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并按规 定提交相关材料。社 会组织开展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 项重要活动的,提前 10 日向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员会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3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本会诚信自律,促 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 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基本信息、业 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 会和会员公开, 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 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联系人、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 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 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 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 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 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 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 投票方式;

(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济实体名称、注 册资金、设立时间等;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 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 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 活动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

(十二)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 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举办学术论坛、研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和研 究成果、技术推广、资金筹集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本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 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 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 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经济实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和上年度返还社会团体的税 后利润;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新闻 发布会等;

(二)本会宣传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 平台;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载体。

第九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 权的信息,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本会不予 公开。

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本会不 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 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已经 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 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 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

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提高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社会捐 赠的公信度,根据《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为协会提供赞助或捐款,用于 北京地区卫生人才培养和医学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接受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款,定期按规定 汇报或公示。

( 一)捐赠款数额在 1 万-30 万元者,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 报或公示。

(二)捐赠款数额在 31 万-50 万元者,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或公示。

(三)捐赠款数额在 51 万及以上者,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或公示,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款,指明专 项的,必须专款专用,按合同应用于该专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时,在 30 天内将接受捐 赠与资助及 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 民政局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

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会设立专项帐号对接受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的 捐赠款进行管理。捐赠款使用项目和支出,须报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协会举办接受较多赞助捐款的仪式或答谢活动,事 后应将活动情况(捐款仪式地点及参会人员等) 向理事会汇报, 并按规定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汇报或备案。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擅自挪用、私用、滥用赞助捐款的人要 严肃处理。

对协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严惩,直至除名。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协会办公室。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员工考核评价制度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员工考核评价 工作,调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办 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对象

本协会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所有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包括招聘的项目人员。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考核标准和程序; 坚 持考核结果反馈以利改进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按照员工本职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 务完成情况、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包括敬业精神、 工作能力、工作效率、诚信严谨、沟通交流、团结协作和出勤等。

第四条 考核类别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 一)试用考核

适用于协会各部门所有初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或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考核由各部门主任负责。对表现优

秀者,部门主任可向秘 书长申请缩短试用期。初聘部门负责人试 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结束,任聘与否须经会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二)晋升考核

协会部门领导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 由秘书 长组建聘任评定班子,对参竞人员进行择优评聘。任聘与 否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年度考核

每年度对所有在职员工进行一次年终考核。按照考核表的项 目要求,本人认真填写《年度考核表》进行自我评价,交部门负 责人填写评鉴意见,并给出评价等级,签名,交协会主管领导签 署意见;最后本人签署意见,由人事主管归存人事档案。

第五条 考核等级

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员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协会员工 年度考核设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 一 )优秀:能够很好地完成本岗工作任务,工作能力强, 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团结协作好,服从领导,工作无差错, 在工作中有突出业绩和贡献。

(二)合格:能较好完成本岗工作任务,工作能力较强,工 作认真,有责任心,能够团结协作,工作无差错。

(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够完成本岗工作任务,能服从领导, 遵守协会纪律和工作制度,没出现过大差错。

(四)不合格:不能胜任本岗工作任务,爱岗敬业精神差, 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或工作出现过大差错,造成不良影

响。

第六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员工,给予表彰或奖 励。

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分;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者予以解聘。

解聘或续聘由秘书长提出意见,经会长办公室决定。

第七条 考核方式

( 一)协会领导考核

员工按《领导年度考核测评表》内容,为协会驻会领导(会 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评分。

(二)协会各部门负责人考核

按照考核表的项目要求,本人认真填写《年度考核表》进行 自我评价,交主管领导按照考核等级进行评价,本人签字, 由人 事主管归存人事档案。

(三)员工考核(见第四条(三)年度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安全保密制度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正常工作秩序, 确保财产安全,保守协会秘密,维护单位权益,保证工作顺利进 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制度

( 一)协会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贯彻消防法规,实行分 级责任制。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协会办公室 是落实和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办公室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培训 员工熟悉消防器具使用。经常检查、督促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落实防火防盗措施,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到办公场 所。重要仪器和文件资料等要专人保管,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 公室。下班前锁好门、关好窗,关闭空调、电脑电源,锁好文件 柜和保险柜。

(四)财务部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锁好防盗门,过夜现金 不得超过限额。

(五)违反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 人的责任。

第二条 保密制度

( 一)协会领导或主管部门要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组 织学习并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二)全体员工应严守协会机密,不得泄露协会的重要决策、 合同、协议、财务报表、专家信息、主管业务工作未公开的信息 和协会人员收入等资料。

(三)具保密性的文件和资料须指定专人设专柜保管。离开 办公室时,必须将涉密文件资料等放入抽屉或文件柜内。保密文 件不得复印、翻印及外传。

(四)计算机重要电子文档必须设置密码保护。信息网络的 重要设备、磁盘及密码等要有专人登记管理、严格保密。

(五)外单位人员到协会索取涉密资料,必须请示协会领导, 经同意后方可提供。

(六)废弃的涉密纸质版文件资料须用碎纸机处理或联系保 密造纸厂统一销毁。

(七)员工离职时应将保密文件或其他资料移交领导指定的 人员。

(八)发现失密、泄密现象,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严肃 处理。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协会网络平台由办公室负责,所有上网信息须经办公 室预审,有关协会重大活动信息,必须秘书长审查后发布。

(二)协会与指定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该公司 负责协会网络设备的管理及计算机网络的防火墙和信息 源过滤技术的实施,负责协会数据库信息的备份和恢复工作。

(三)协会各部门和专科分会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的信息 安全教育 与监督。各专科分会子网站负责人对子网站的信息安 全负有主体责任,不得发布与学术活动无关的内容。

(四)协会各部门和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委托专人严格审查 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和协会机密的信息上网,严禁将有 涉及国家或协会保密信息资源的计算机连接到协会互联网上。

第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由协会办公室负责。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会费管理制度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管 理的文件 精神和《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章程》规定,为规范北京医 学教育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收取会费工作,给会员单位及会 员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费收取

( 一)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应尽义务,会员单位和个人每年应 按时足额 缴纳会费。会费每年收取一次,缴纳时间截止每年 5 月 31 日。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二)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分会一个或以上,会费只需缴纳 一次。

(三)协会收取会费,开具北京市社会团体批准、市财政局 统一购领的专用会费票据。会费票据专人管理。

第二条 会费标准

( 一)团体会员单位按医院级别划分,会费标准为:

1、三级及以上医院、其他医学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等:5000 元 /年度。

2、二级医院: 3000 元/年度。 3 、一级医院: 1000 元/年度。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 50 元/年。

(三)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一律免费办理入会相关手续, 并发给会员证书。所有会员享受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会费使用

( 一)收取的会费严格按照会费使用范围,全部用于为会员 提供服务,及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支出的补充,专项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

(二)会费使用范围包括:为会员提供有关医学教育信息、 组织有关的医学教育研究、学术活动及各类专业培训等项目的活 动支出。

第四条 会费管理监督

( 一)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会费收取和使用 情况,接受会员咨询及监督。

(二)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年按规定上报北京市民政局 主管部门,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上级财政和审计机构的 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分支机构行为,维护分支机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 民政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北京医学 教育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在;协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为开展业务需要,根据设立程序按 照专业成 立的业务活动机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 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 章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指在协会名下成立的“北京医学教育 协会××专科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设立

第三条 由协会办公室提出设立专科分会的意见,提交协会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相关筹备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专科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专科巳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成立宗旨必须以培

养该专科人才,提升医师队伍职业素质和医疗能力为目的开展活 动。

二、有规范的名称,不与其他专业分会交叉重复。

三、该专科巳拥有覆盖北京地区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 较 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于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医学教育 协会会员队伍。

四、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教育培训和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五、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费来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名称、业务范围、工作任务、活动 区域和主要负责人;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意见。

三、新成立专科分会的可行性报告和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 第六条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受理新建专科分会的申请后,提

交北京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专科分会证书。

第三章 专科分会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专科分会实行协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 委员由协会推荐。

第八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候任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含正、副主任委员),

委员原则上 15-19 名(含常务委员)。委员应充分考虑系统分布 和本专科各主要学术领域,要有郊区、民营医疗机构名额, 不宜 过分集中。

第九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 换届时,由委员会于换届改选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专科分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笫十一条 专科分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专科分会委 员会换届时,原则上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 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委领 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 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北京医学教育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 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提前一周通知协会相关 部门,会后要撰写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四章 专科分会任务职责

第十五条 专科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本专科分会专科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确定规

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项目、探索培训模式、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 内容等;

二、制定本届任期内的专科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 方案;

三、组织本分会专科医师教育培训活动,推广医学新知识、 新理论、研学新技术、新方法;

四、制定本专科领域内的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发现、推荐、 培养本 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医务人员,共同提升专 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跟踪国内外相关学科发展和教育培训新动态,承接有关 学术研究和教育咨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教育培训和发展 的规划建议;

六、完成专科分会继续教育的相关项目立项、学科评价和科 研评审等工作;

七、完成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北京地区本专科领域具有 较高学术水平; 以三级甲等教学医院的学科带头人为主,本人有 带教经历.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领导和团结本专 科广大医务和科技工作者;

三、主任委员当选时年龄最高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科

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 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专科分会的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对专科分会工作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通过 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专科分会繁荣学术、培养发现人 才,为医教研事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协会审批并备案,并 应严格按 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专科分会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 划外举办活动的,应专项报批。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 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 体挂靠。

第二十一条 专科分会须配合协会做好登记机关年检工作, 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五章 专科分会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科分会财务管理由协会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做好收支预算与决 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应加强资产管理,其资产及其收益不 得擅自转让,不得私分、挪用。

第六章 专科分会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办公 场所,须通过协会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协会 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办公室负责归档和保存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 意,可注销该专科分会。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停办该专科分会;

二、协会对专科分会进行调整合并,注销相应专科分会;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科分会,予以撤销:

一、设立下一级专科分会开展活动;

二、未经协会授权,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三、开展超出《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活 动;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六、拒不执行协会交办的任务;

七、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八、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开 展活动;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

十、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章程》者。

第二十九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专科分会, 由协会和专科分会 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专科分会不得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法人证书和印章的管理规定

( 2022 年 8 月 1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人证书和协 会印章的 管理使用,参照国家《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印章的规 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协会 证书、印章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证书管理

1.协会办公室主任是证书管理的责任人。

2.责任人负责协会证书的保管、使用、审核与登记建册。

3.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责任 人的责任。

第二条 证书使用

1.对外使用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时,需由使用人提交《协 会证书公 章使用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审核, 会长或秘书长签字 后,方可外出使用,并要及时归还,填写《证书使用登记本》。

2.协会各部门到相关单位进行审核时需出示协会法人登记 证书复印件的,要在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上加盖协会公章, 尽量注明用途。

3.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协会证书及复印件。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

协会对外签发的文件、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审计资料, 内部员工调动、聘用任免、协议签订的(合同) 等。

第四条 印章管理

1.责任人对印章保管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 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清 晰。

2.责任人将印章保管存放到安全保险处,严禁携带印章离开 用印办公地点。

3.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

4.责任人应对印章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5.责任人发现印章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并及时上 报备案,配合查处。

6.协会各部门印章自行保管,但要在办公室登记备案。各部 门的印章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盖印。

第五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使用协会印章需由使用人填写《协会证书公章使用审批 单》,部门负责人审核,会长或秘书长签字后,填写《印章使用登 记本》由办公室负责盖印。

2.各部门保管的印章使用时,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盖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 2024 年 8 月 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活 动(各类培训、会议会展等)的开展,加强各项活动的费用管理, 依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 〔2017〕1389 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 法》(京财预〔2017〕1 号),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协会使用财政资金或自有资金举办的各类活动,均适 用于本办法,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在按本办法执行的基础上, 还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执行。

二、各部门举办各类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 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 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各部门建立活动计划编报。各部门制订的年度活动计划 (包括活动类型(培训、会议)、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 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协会财务部门审核 后,报协会秘书处核心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四、活动费是指开展各类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 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

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 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与活动期间发生的 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与活动期间发生的 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各类活动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资料费是指活动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各类活动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 织的与活动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 医药费等与培训活动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活动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 间交通费,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五、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 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 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 料、交通 其他 费用 合计
本市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外省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基本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可

提前报备,经协会秘书处核心组会议审核后进行相应增加或扣减。

六、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及以下职称每学 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 超过 1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2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50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凡政府委托项目或政府直接购买服务的讲课费支出按合同 执行。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 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三)各项活动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 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部门书面申请,秘书长批准,讲课费可以适 当增加。

七、各项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算, 并纳入预算规范管理。单位的会议室、礼堂等具备举办培训条件 的单位内部场所组织各项活动;需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举办 的培训,应执行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的采购程序。

八、组织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以 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根据会议规模,适当增减工作人员数量。

九、严禁借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 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 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

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 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 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十、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十一、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 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 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 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 “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 训和管理。

十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活动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 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活动计划审批文件、活动通知、 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收款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 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批准临时增加的培 训项目,还应提供审批材料。

十三、在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举办活动的,还需提供经会 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 费结算明细单”。

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培训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活动计划, 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切实控制和降低培训 费开支。

十四、各项活动和活动费管理使用情况由办公室和财务科进 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一)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活动计划是否报审批;

(三)活动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 书处。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学术档案管理制度

( 2024 年 8 月 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学术档案工 作,提高学术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学术档案, 结合 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在从事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继续教育项目、专科分会改选、 科普活动、科研评审等活

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 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作为协会的宝贵财富,均属于协会的 重要学术档案, 需由各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分类后统一保管。

3.协会学术档案工作是协会的各项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协会 建设和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反映协会和维护协会历史真实 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应把学术档案工作纳入各业务部门总体发 展规划,纳入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计划,纳入议事议程,纳入分管 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 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学术档案工作。

4.协会学术档案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各种 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必须实行分类后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 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二、人员配备

1.协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的接收、管 理和利用工作。

2.主要职责

( 1 )督促、检查和指导档案立卷,对学术档案材料进行完整、 系统正确的立卷归档。

(2)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和统计各 类学术档案,维护学术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学术档案的分类管理

1.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可按每个项目 每年年底归类建档,建分类目录。

电子档案要求每个项目一个文件夹,每年年底各部门将电子 存档目录整理后按年建立文件夹。

2.学术活动类:文字材料包括征文通知、正式召开通知、会议 日程、邀请函、会议所有签署的相关协议、会议资料、会议签到 表、会议总结等原文件;电子材料包括征文通知、正式召开通知、 会议日程、邀请函、会议所有签署的相关协议、会议资料、会议 总结、通讯录、会议照片、会议视频、PPT(如专家允许)等。

3.继续教育类:文字材料包括招生通知、正式开课通知、课 表、邀请函、所有签署的相关协议、讲义、学习班总结等原文件; 电子材料包括招生通知、正式开课通知、课表、邀请函、所有签 署的相关协议、讲义、学习班总结、学习班照片、视频、 PPT(如 专家允许)等。

4.改选工作类:文字材料包括改选通知、改选流程、委员登记 表、原始选票及统计表、会议记录、签到表、会议总结等原文件; 电子材料包括改选通知、改选流程、委员登记表、原始选票及统 计表、会议记录、签到表、会议总结、会议照片、会议视频等。

5.科普活动类:文字材料包括新闻稿、活动日程、科普资料、 签到表、平面媒体登出版(如有)等原文件;电子材料包括新闻 稿、活动日程、科普资料、总结、学习班照片、视频、 PPT(如专 家允许)等。

6.科研评审类:文字材料包括评审各环节通知、上报的各类 项目材料、会议日程、会议所有签署的相关协议、会议资料、会 议签到表、会议总结等原文件; 电子材料包括征文通知、正式召 开通知、会议日程、邀请函、会议所有签署的相关协议、会议资 料、会议总结、通讯录、会议照片、会议视频、 PPT(如专家允许) 等。

四、学术档案的存档时间与销毁

1.所有文字档案、电子档案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

2.专科委员会换届后,上届委员会的各项档案资料中会议通 知等无保留价值的原件可以销毁;电子材料永久保留。

3.需要留存的各类文字材料至少保存 10 年,电子材料永久保 存。

4.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请示部门领导批准方可销 毁。

五、档案的移交手续

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点清, 填写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 方各持一份,并存档。

附 则

1.本条例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 2024 年 12 月 30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办学术会议 活动,建立健全协会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协会公信力,促进协会 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社会组 织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学术会议活动是指协会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 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二、协会鼓励业务部门围绕促进医疗卫生技术创新发展、医 疗卫生服务模式改革创新、医院高质量发展、创新药械研究应用、 卫生健康和医药卫生改革管理政策研究等领域组织举办学术会 议活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改革。

三、协会鼓励业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的社会组织、机构共同 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外高品质学术交流活 动。

四、协会积极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业务处室联系, 争取获得相关业务处室支持下,开展各项高品质合规的学术会议 活动。

五、组织举办学术会议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以促进卫生健康领域

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促进医学产学研合作和交流,做到任务 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成效突出。

六、遵守协会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协会 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 监督检查等事项,把举 办学术会议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邀请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 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相关费用标准按照《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活动,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协会工作 程序报批、组织实施。每季度要开展的学术会议活动应当有计划。 上一年度开展的学术会议活动情况应当随年终总结备案。备案情 况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 地点、经费来源等。

八、加强分支机构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存在 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九、举办学术会议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 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协会法定账册。

十、捐赠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财〔2021〕130 号)文件规 定执行。

十一、凡以协会名义通过“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

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学术会议活动,须上报秘书处核 心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在 OA 系统办理相关审批盖章手续。要切 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 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十二、应当确保主要参会交流人员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能 力,保障实现预期学术交流目的。严格会议内容质量审核, 遵选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会议主持人和报告人。

十三、加强对会议作风学风的监督,促进平等互动和交流, 保障参会人员各项权益。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 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主办方应该为医务人员讲课提供佐证 材料;对会议交流中出现的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和 利用学术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学术腐败行为“零容忍”。

十四、与医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共同 举办会议活动,应当择优选择合作对象,对其资质、能力、信用 等进行甄别考察,保证活动合法高质量开展。

十五、各业务部门举办学术会议活动: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 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 项规定。

( 一 )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到风景区、旅游区或高档的禁止性场所举办。

(四)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

费用、只收费不服务、以“捐赠”或参会名义变相摊派。

(五)不得以举办会议、学术活动名义向有关对象强行索取 赞助。

(六)不得违规接受医药企业等捐赠或资助;严禁以编造学 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 式接受利益输送;不得以学术会议名义,为医药企业非法输送利 益提供平台;对于捐赠资金用于学术会议活动等的情况,捐赠方 不得与举办方有利益关系, 不得在经济利益、成果、数据等方面 要求回报,不得要求冠名或提出附加商业性交换条款。

(七)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 表等活动;

(八)不得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或开展手续、 资质、认证,并借此向参与对象收取费用或“搭车推销”。

(九)不得开展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不得邀请与会议主 题无关的报告人;不得超规定向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 员发放讲课费报酬;严禁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 费;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 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严禁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 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严禁在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 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十二)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

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严禁利用学术活动发表错误言论,严禁利 用学术活动进行非法或违规活动。

十六、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 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十七、按规定经批准在协会兼职的干部,因其兼职身份参加 学术会议活动的,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在兼职活动中要依规依纪 开展工作。

十八、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学术会议活动,以及 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 应当 遵守外事相关规定。

十九、在协会兼职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接到 或者拟发出涉及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参观、访问、交 流培训等邀请,受邀参加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举办或者 资助的各类研讨会、论坛、庆典、宴请等活动(含视频连线等线 上活动)或者书面致辞、题写贺词贺信等情况,应当第一时间采 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 部门报告。

二十、举办学术会议活动, 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 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业务处室对协会举 办学术会议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 违规行为。

二十二、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举办学术会议活动情况

纳入协会年度检查内容的要求。举办学术会议活动应当接受审计 机构审计。

二十三、接受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协会举办学术会议活 动的监管,发生违法违规等行为,接受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 理。

二十四、举办学术会议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 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接受北京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等处理。

二十五、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 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 27 日北京医学教育协会 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本会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全部业务收支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五条 本会设置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财会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本会财会人员。

第八条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人员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办 理会计资料移交手续。本会办理资产清查、移交事项,财会人员 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本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 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 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 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 宜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 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 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 2/3 以上无记 名投 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标准不超过四 档。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第十七条 本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公平、公开 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 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本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 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本会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 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 一)业务活动费支出:开展与本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 业务活动的支出;

(二)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 费、差旅费等;

(三)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修理费、租赁费、邮寄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四)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本年度预算内,预算支出已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的, 由秘书长审批。支出未在本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 内 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审 核后报 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报经常务理事会 会议研究 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所有费用支出,必须遵守“先申请、后支 出、再报销”的流程,不得逾越流程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支出范围和支出标 准,不得超出支出范围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二十三条 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暂(预)付款等, 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 大额现金支付。原则上,1 千元及以上支出必须使用支票或银行

转账。确需在业务活动中支付现金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办 理临时备用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 费,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等直接提供与业务活动 无关的借款。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

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 对外投资等资产严格核查控制,每年年末清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合作举办经济实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 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与本会章程规定的宗 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本会建立投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投资止 损原则,因违法决策致使财产损失的,参加违法决策并作出投资 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 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现金支出除发放工资、福利、劳动报酬、 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 余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

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本会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任何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 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由秘书处写出书面报告,并报理事会批 准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采取往来结算款项明细核算,及时跟踪往 来结算款项办理进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清查。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 会费统一电子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 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 则及时上缴。

第三十四条 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使用北京 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第三十五条 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 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八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 据不同人员类别,建立公平、合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本 会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 项中,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 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本会建立工资 台账,支付工资时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工资、五险一金、 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凡 聘用的员工,在试用期内按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并依据实际出 勤天数,按日发放;试用期满,按正式聘任岗位确定岗薪工资标 准。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列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所有国有企 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领导人员、各级党政机关退(离) 休干 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在本会兼职期间,个人 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 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

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 得超 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 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 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档案部门或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 会计档案,须本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 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本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 定进行财务审计。本会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第三方审计 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定期向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组织、单位 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时, 按规定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内容,完成清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

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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