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京继委办发〔2018〕4号
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开展2018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二、审验依据
(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
(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授予国家级和北京市级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全继委)、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继教委)在CME系统公布的项目为准;在京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授予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北京市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发布的项目为准;按规定应在北京市CME项目备案、发布系统备案而未执行备案的各类项目不予认可。
三、审验内容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卫生技术人员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审验方法
(一)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网上审验为主,结合抽查全继委和市继教委认可的学分证书、全国性社团组织授予的电子∕纸质Ⅰ类学分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验工作分级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获取的学分由区卫计委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审验,市继教委办公室进行抽查审验。
1.单位审验
(1)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学分审验。
(2)区卫计委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外人员的学分审验(区直属和辖区内民营三级医院的学分审验由各区负责)。护理专业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其学分审验由各区卫计委负责。
2.市级审验
市继教委办公室以抽查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为主,并抽查部分初级人员。
(1)抽审单位: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参加抽审。各区分别抽取二级医疗卫生机构1家,一级医疗卫生机构2家,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 2家。
(2)抽审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
(3)抽审人数:在ICME系统中,按指定单位的科室人员抽取(见附件1)。
(4)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需要,对特定单位开展的学分审验工作将另行通知。
五、审验时间
2018年11月5日-12月7日为学分审验时间,具体安排为:
11月5日-11月9日:各区卫计委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学分审验;
11月12日-11月16日:准备相关学分证明材料;
11月19日-11月30日:市继教委办公室集中审验;
12月3日-12月7日:复审时间。
六、审验结果反馈
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本单位人员提供的学分证明材料,市继教委办公室对抽查审验中认定的不合格材料(包括网上刷卡数据和书面材料)所授予的学分将不予认可,并向被查单位现场反馈。各单位对抽查审验认定的不合格材料如有异议,应在12月7日17时前申请复审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终认定结果由市继教委办公室确定。逾期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的,由各单位负责。学分审验结果将于2019年4月上旬前通报。
七、有关要求
学分审验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审验质量和效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市继教委的要求落实学分审验工作,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严格审核,并于11月5日24:00时前上传数据,逾期未上传的数据,将无法纳入学分审验。因数据和学分证明材料上传(交)不及时或不全面,导致审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
(二)被市继教委办公室抽查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学分证书、论文复印件、学历教育证明、进修证明、获奖证书等)。授予讲授国家级、市级、区级项目学分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授予院内自管项目学分者,须提供自管项目计划;一次性获取(刷卡/证书)≥4学分者,须提供参加培训的支撑材料。本单位集中授予学分的须提供学员出勤表。
被抽查单位需将材料于11月16日17时前送至学分审验现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十号中轻大厦六层,接收人:范肖娜,电话:82093078,手机:13718015174),各区抽查单位的材料由所在区卫计委负责统一报送。
(三)各相关单位将本单位被抽查人员名单、科室、职称、IC卡编号和学分审验工作联系人回执(见附件2)于11月8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至市继教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63176705 63132231
Email: cme63132231@126.com
联系人:王丽霞 付宁娜
技术服务电话:82093034
附件:请于11月6日到北京医学教育协会网站“继续医学教育”栏目下载区下载,网址为(http://www.bame.org.cn)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抽查单位及安排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联系人回执
2018年10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