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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时间:2021-03-2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做好防控工作

本市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科学处置、公开透明、联防联控、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等措施。

二、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做好对社区人员的防病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组织社区人员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和社区人员健康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防控物资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商务、药监等部门负责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卫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保持市场稳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关物资供应的价格执法,对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现场宰杀、违法销售畜禽、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对畜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做好通过铁路、航空、公路等进出本市人员和运输工具的疫情防控工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卫生健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进京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来京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对旅客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旅客提供早晚体温监测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有条件的,要为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提供单独就餐区域。旅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任何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从疫情发生地区来京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在到京14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处理。

三、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4日